传染病与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日期:2023-04-06 16:59:58 发布人:hqglc 浏览量:672
为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顾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为我部传染病与健康危害事故责任疫情报告人。部门其他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责任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负责将情况汇总给主管副校长。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处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定期对部门人员及顾客的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本部门防疫和卫生检查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当部门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部门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2.发现顾客或员工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急性结膜炎等症状时,部门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部门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控部门报告。
医疗急救中心电话:120
市卫健委电话:386173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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